李姓車主與同事在同時、地違規停車,遭民眾拍照檢舉,卻因檢舉照片顯示的違停時距不同,出現不同罰金。圖/警方提供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李姓車主遭民眾檢舉違規停車,他收到罰單後,發覺公司同事在同時、地也遭檢舉,收到罰單,但是,同事受罰金額是300元,而他卻得受罰900元。他提出申訴,要求變更舉發條文,比照同事受罰300元,不過被警方打回票了。警方瞭解,李姓車主6月29日在高雄市三民區明哲路劃紅色標線的路段違規停車,被民眾拍照檢舉,三民二警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,開罰900元。8月間,李向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,表示當天他和同事在同一時間、地點,都是「臨停」,同事停在他的前面,不過由不同員警開罰單,同事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開單,只罰300元,他因此請求也以同條文,減輕罰款。高雄市警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表示,警方察覺,檢舉人檢舉李姓車主的照片中,由前、後2張違停時間,顯示出李姓車主違停8分鐘,已逾違規臨時停車3分鐘的限制,所以違規停車事實明確,員警舉發並無不當,但檢舉人提供他同事的照片,前、後2張照片顯示的時間,卻不到3分鐘,才以「違規臨時車輛」開罰300元。李姓車主因受罰內容不同,要求比照同事受舉發的條文,降低受罰金額。記者林保光/翻攝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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